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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853号

张玉岭与高宽让、宝鸡文德高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岭,高宽让,宝鸡文德高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岭。被执行人高宽让。被执行人宝鸡文德高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玉岭与被执行人高宽让、宝鸡文德高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