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90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小琼,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李长贵,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雪燕,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祖存,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再审申请人许小琼因与被申请人杨祖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少民终字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许小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原审判决不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994000元根本错误,原审五份民事调解书所依据的欠条和借条形成时间有四份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前,即2013年3月18日之前形成的,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客观事实,与案件的立案时间、起诉时间无关,与当事人双方是否分居无关。第二,原审判决认定果品公司库房货款592788元中,有509865.26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进行分割错误。果品公司库房货款592788元,扣减货物退货97750元,扣减合理开支134722.74元,余款360315.26元为共同财产,应由许小琼与杨祖存各分得180157.63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为994000元;
二、果品公司库房货款592788元中,将509865.26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是正确。本案事实:许小琼与杨祖存对原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准予离婚的事实认定,婚生女许杨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数额,蟠龙山庄401室及102室房屋分割及补偿款的给付数额,新A9N8**面包车、新A29R**起亚佳乐SUV越野车的分割及补偿款给付数额、债权人为杨香兰、徐明龙的共同债务10万元及承担,双方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及驳回许小琼的其它诉讼请求的判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中,许小琼、杨祖存均认可双方租赁昌吉市佃坝乡二畦村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上厂房的使用权的分割、江河批发市场1-4-22号门面另案处理,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杨祖存提出分割截止2012年8月22日在许小琼名下农村信用社46万元的主张,根据原审法院调取详单,考虑到双方在2012年双方共同为家庭经营,许小琼有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中资金给供货商支付货款的事实,结合二审中许小琼提供2012年8月22日向供货商杨萍银行支付50万元的事实,对杨祖存该项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为994000元的问题。许小琼主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994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许小琼为被告的五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民事调解书。该五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于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13日以调解方式结案,同时债权人在起诉时均未起诉杨祖存,仅将许小琼作为债务人起诉,杨祖存对以上债务均不认可,且表示并不知道债权人起诉之事。同时,根据许小琼提交的五份民事调解书中记载的立案时间及起诉时间,当时许小琼、杨祖存感情已出现裂痕,为离婚起诉至法院,且处于分居状态。许小琼也未向法庭提交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故对许小琼要求分割共同债务994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果品公司库房货款592788元中,将509865.26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证实双方已对果品库房中存货进行了清算,双方在2013年3月确认存货价值为592788元,根据法律规定,以上货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存货的处置,许小琼应征得杨祖存同意或由双方协商变卖,而不应自行处置。且许小琼虽主张已低价将以上货物变卖并获得30万元货款,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以上货物价值仍应按双方确认的592788元为准。许小琼支付房屋按揭贷款及住院合理支出82922.74元应从该款项中扣减,余款509865.26元双方应平均分割,由许小琼支付杨祖存254932.63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许小琼、杨祖存盘点果品公司库房货款592788元,扣减许小琼主张的合理费用82922.74元,余款509865.26元由许小琼、杨祖存各分得254932.63元并无不当。许小琼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许小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许小琼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古丽 娜尔
审 判 员 张 友 鹏
代理
审判员 赵 亚 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热依汗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