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686号原告刘昌木。被告鲁一元。委托代理人罗巧,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昌木诉被告鲁一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617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欠付原告工资367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昌木工资3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刘昌木承担135.5元,被告鲁一元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唐楠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