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74号
申请人:田世华。
被
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7幢0603室。
法定代表人:钱成虎,执行董事。申请人田世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就“永益2”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6000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世华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田世华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田世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