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竹园镇。被执行人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驹,男,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青川县竹园镇黄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现已停产,银行无存款,厂内资产已被我院查封,我院已对外委托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期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执行款为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执行人陈俊债权50000.00元;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民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资产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陈俊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