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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392号

陈俊与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俊,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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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竹园镇。被执行人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驹,男,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青川县竹园镇黄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与被执行人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现已停产,银行无存款,厂内资产已被我院查封,我院已对外委托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期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兆博矿业(四川)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执行款为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执行人陈俊债权50000.00元;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民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资产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陈俊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