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鲍香玲,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骏(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鲍香玲诉被告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世平以被告王骏向其借款60000元至今未还为由依法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骏偿还借款60000元、利息41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鲍香玲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王骏准确的身份信息,被告王骏身份不明确。因此,原告鲍香玲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鲍香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定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