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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970-2号

任士春与黄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士春,黄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70-2号

申请执行人:任士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黄进,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1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378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进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子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明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