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刘海丰。被告韩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丰与被告韩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海丰不再要求被告韩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海丰负担。
审判员 齐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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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丰与韩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刘海丰。被告韩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丰与被告韩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海丰不再要求被告韩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海丰负担。
审判员 齐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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