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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588号

刘海丰与韩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海丰,韩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刘海丰。被告韩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丰与被告韩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海丰不再要求被告韩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刘海丰负担。

审判员  齐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