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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709号

赵子龙、汤茂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子龙,汤茂娟,冯玉峰,邓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09号

申请执行人:赵子龙,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汤茂娟,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冯玉峰,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邓建,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子龙、汤茂娟与被执行人冯玉峰、邓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董传刚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安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