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0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允地,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学政,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允地与张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1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政与刘发敏(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学政所承担的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查被执行人张学政及其配偶刘发敏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政及其配偶刘发敏银行存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