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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609号

王允地与张学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允地,张学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0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允地,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学政,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允地与张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1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政与刘发敏(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学政所承担的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查被执行人张学政及其配偶刘发敏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政及其配偶刘发敏银行存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