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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恢字第128号

马海军与杨文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海军,杨文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恢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军,男,回族,生于1984年2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杨文广,男,回族,生于1982年11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马海军与杨文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原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海军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申请人马海军司法救助12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马海军放弃执行,该案不再执行。

本院认为,给予申请人马海军司法救助,且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执行,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3)原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行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