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执字第249号

曹子芝、廖国丽、廖珈申请执行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子芝,廖国丽,廖珈,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曹子芝,l938年5月9日生,住牟定县。申请执行人廖国丽,1979年8月24日生,住元谋县。申请执行人廖珈,男,彝族,2000年9月5日生,农民,住元谋县老城乡老城村委会渔红村9号附1号。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天明,男,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江岸小区盈江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29199528—9。法定代表人毛钊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曹子芝、廖国丽、廖珈申请执行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5911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曹子芝、廖国丽、廖珈共计44919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元劳人仲案字(2014)第1号裁决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赵和武

审判员  杨映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光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