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祝。被执行人黄兵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杨建祝与被执行人黄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高商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高商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隋炘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