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687号申请执行人杨木英。被执行人吴志刚。杨木英申请执行吴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木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志刚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