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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84号

王红超与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海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超,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84号

申请人:王红超。

被

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霓中路1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梅,总经理。申请人王红超因与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就“福来登156”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59400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红超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红超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王红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