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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观法执字第1-2号

邻水县兴欣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贵阳国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邻水县兴欣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贵阳国威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兴欣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城南镇仁和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任继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国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附5号4层。法定代表人杨国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邻水县兴欣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贵阳国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阳国威机械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邻水县兴欣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云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代理

审判员 陈惟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