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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611号

关于XX请执行申请XX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X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XX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XX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XX光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某小区x栋x单元x房,证号为:三土房(2008)字第xxx号的房产。被执行人XX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XX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XX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XX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