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2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ⅹⅹ,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ⅹⅹ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玉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ⅹ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年初开始,被告人王ⅹⅹ在普宁市池尾街道山湖村路口梅园27栋楼下经营一间“甜蜜蜜成人用品店”,在没有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销售“顶穿天”、“美国持久王”等药品。2015年8月4日,公安机关检查其经营的“甜蜜蜜成人用品店”,现场查扣“顶穿天”等药品一批(经鉴定,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王ⅹ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相片,委托鉴定函及函复,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ⅹⅹ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王ⅹⅹ所犯罪名成立。鉴于王ⅹⅹ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请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ⅹ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ⅹ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肖斌
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
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仲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