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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1164号

顾守彪与冯正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守彪,冯正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1164号申请人顾守彪。被执行人冯正奎。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奎。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 格

审判员 吴召泉

审判员 王铈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