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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98号

刁仁贤与谢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仁贤,谢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刁仁贤,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谢福成,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刁仁贤与被执行人谢福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刁仁贤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福成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谢福成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刁仁贤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刁仁贤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晓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