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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2694号

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69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松林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相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长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

法定代理人:何百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海锋,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

审判员  叶 阳

代理

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甄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