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69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松林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相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长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
法定代理人:何百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海锋,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
审判员 叶 阳
代理
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甄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