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平,女,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张文,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刘荣平申请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