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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2253号

王永强、王文丽等与沧县纸房头乡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强,王文丽,王青,王智博,王智海,沧县纸房头乡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王永强。原告王文丽。原告王青。原告王智博。原告王智海。被告沧县纸房头乡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王文丽、王青、王智博、王智海与被告沧县纸房头乡东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王文丽、王青、王智博、王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宝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