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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364号

肖艳峰申请杜井波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艳峰,杜井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肖艳峰,女,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宋站镇。被执行人杜井波,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肖艳峰与杜井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龙商初字第5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井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艳峰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井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艳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井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艳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江平

审 判 员  李惠群

代理

审判员  巩明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