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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213号

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肖某,陈某,颜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21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冷水江市金竹山镇杨源村*组。诉讼代理人潘正中、毕崇斌,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颜新英,农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陈某系邻居,陈某建房时,经村委会成员做工作,肖某同意陈某利用肖某的土地在屋后修建了约1.75米高的堡坎以防泥土滑坡。后陈某家在修建的堡坎上搭建了棚子。肖某认为该地归属自己,不允许陈某家在该地搭建棚子,要求其拆除棚子,陈某不同意拆除棚子,两家多次发生矛盾,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2015年6月20日6时许,肖某拿着锄头把到堡坎上拆陈某家搭建的棚子,陈某发现后在堡坎下与肖某争吵,肖某未停手,继续敲打棚子,陈某准备上堡坎阻止,肖某用锄头把打了陈某头部一下,陈某摔倒在地,后被人送往医院。当日6时40分许,肖某为防止事态扩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家等候民警到来。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2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前往冷水江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7月13日,共计23天。后又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查。其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11865.67元、误工工资147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必要的交通费500元、鉴定照相费110元,合计14642.77元。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她家与肖某家因土地纠纷问题多次骂过架,村委会和司法所多次调处未果。2015年6月20日早晨,肖某在拆她家的棚子,她对肖某说“为什么要拆,堡坎是我们自己砌的。”刚说完,肖某拿锄头把对她打过来,她倒在地上昏迷。2、入院记录、检查报告单、法医学鉴定意见。证明陈某的伤情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环境情况。4、提取笔录、作案工具锄头木把照片。证明民警接警后到现场提取肖某作案用的锄头木把一根(已断开)。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0日早上,他听见肖某与陈某因为肖某拆陈某屋后的棚子在吵架,肖某拿一个锄头把在堡坎上面,陈某站在堡坎下面,肖某用锄头把打在陈某的头上,陈某当即面朝下倒在堡坎下,他赶紧上前劝架,肖某转身离开。6、证人颜新英(被告人肖某之妻)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0日早上,肖某拆棚子,陈某来阻止。后来听到屋外有人叫喊,她赶紧出去,发现陈某在堡坎下躺着,肖某在堡坎上手里拿着一截锄头木棒。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双方争议堡坎位置的土地原属肖某家,陈某家修建新房后怕后面土地崩下来,打算修建堡坎,经村委会做工作,肖某同意让陈某家在该地修建堡坎,但土地仍归属肖某家。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争议堡坎位置原是7组老牛栏位置,后村里将该地卖给肖某。陈某家建房时少了点地,经村组及肖某同意,肖某让陈某家在该地修堡坎。后陈某家在堡坎上搭建了棚子,自此,双方存在矛盾,村委、司法所调解过多次,肖某家坚持要陈某家拆掉棚子,陈某家一直不同意拆,直到发生6月20号吵架之事,陈某受伤。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肖某因为打伤陈某于2015年6月23日被行政拘留7日。10、冷水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6月20日6时40分许,肖某向110报警反映在冷水江市金竹山杨源村13组发生吵架一事。接警后,该局金竹山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考虑到当事双方肖某和陈某系邻里关系,经当事人同意,由杨源村村委会负责调处。因当事双方一直未调处好,2015年6月23日,该所以书面传唤的方式传唤肖某至该所接受调查,当日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对肖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因肖某患有××,拘留所未予收押。陈某的伤势鉴定为轻伤,该案于2015年7月8日立为故意伤害案进行侦查,肖某于2015年7月10日主动到该所接受调查。11、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供称因为邻居陈某家在他家土地上搭了棚子,2015年6月20日早晨,他妻子要他去将棚子拆了。他妻子站在陈某屋前马路对着陈某家里骂人,陈某从屋里回应那块地是他们家的。他拿着锄头到陈某家屋后开始拆棚子,拆棚子时锄头断成三截,他就用锄头把拆棚子。陈某不准他拆,还骂他是“野人”(指该地外姓)。他继续拆。陈某从堡坎下往上爬,爬到棚子的钢筋柱子处,他当时正用锄头把在敲打钢筋柱子,明知可能会打到对方,他心里有气,没有停止敲打钢筋柱子,锄头把敲到陈某头上,陈某从堡坎上摔下,他随即回家了,后来他怕引发更大的纠纷,打电话报了警。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直接经济损失14642.77元,由被告人肖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颜新英对其有人身损害的行为。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超出上述认定经济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及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颜新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肖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14642.7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颜新英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肖某上诉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民事赔偿费用过高,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上诉人肖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陈某遭受的物质损失,上诉人肖某应当赔偿。上诉人肖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上诉人肖某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陈某的故意,并实施了用锄头棒伤害陈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陈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肖某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肖某还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原告人陈某存在过错,民事赔偿费用过高,应当按过错责任分担的问题。经查,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陈某虽有不当之处,但没有明显过错。上诉人肖某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决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昭德

审判员  阳桂奎

审判员  王芝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叶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理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