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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742号

申请执行人李荣杰与被执行人锦州市众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锦州市众禾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7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6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锦州市众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白庙子乡沙河亮村。法定代表人王天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市众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义民七初字第020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已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