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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川执字第2092号

牛长收与赵文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长收,赵文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牛长收。被执行人赵文付。申请执行人牛长收与被执行人赵文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文付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长收于2007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执字第20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陈洪刚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