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被执行人张继建,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与被执行人张继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继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张继建给付种子农药款48450.00元,利息11550.00元,合计6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继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张继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已明确表示等张继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继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张继建新的线索,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占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