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赵刚,男,现住盘锦市被告魏旭岩,男,住葫芦岛市。
原告赵刚诉被告魏旭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刚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由原告赵刚承担。
审判员 张浩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怡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