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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赵刚与魏旭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刚,魏旭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赵刚,男,现住盘锦市被告魏旭岩,男,住葫芦岛市。

原告赵刚诉被告魏旭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刚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0元,由原告赵刚承担。

审判员  张浩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怡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