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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0858号

潘晓春与胡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晓春,胡勇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潘晓春。被告胡勇飞。

原告潘晓春与被告胡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郭冬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晓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勇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晓春诉称,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于2015年4月18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20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勇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胡勇飞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期自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4月18日,月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条的借款人处有胡勇飞的手书签名和捺印。借条底部注有:“该借款是潘晓春一次性由现金提供本人”。原告因索要借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的约定均具体明确。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胡勇飞有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清偿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在借款约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给付利息;超过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双方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按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逾期还款未约定利息标准,根据相关规定,逾期还款的利息也可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标准计算。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借款全部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胡勇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勇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晓春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借款全部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胡勇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该院开户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代理

审判员  郭冬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季嘉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