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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2142号

郭蓉与山西银会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蓉,山西银会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2142号原告郭蓉,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武锦照,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银会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29号。法定代表人武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庆红,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蓉与被告山西银会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蓉于2015年12月22日以该案仍需调查收集部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蓉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王延卓

人民陪审员  岳柱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利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