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丁艳传,无业。被执行人毕大勇,无业。被执行人毕立平(系毕大勇父亲),无业。被执行人李玉花(系毕大勇母亲),无业。本院在执行丁艳传申请执行毕立平、毕大勇、李玉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唐执三字第163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4)曹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