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华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俊。
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告黄俊住“襄州区黄龙镇陈桥村一组”的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爱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长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