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896号
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运符,住长春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运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乐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