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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603号

冮冶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冮冶,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冮冶,男,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许金凤,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然房地产),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头道街59号。法定代表人黄保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展庆红,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冮冶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冮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冮冶委托代理人许金凤、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展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冮冶诉称:2009年初,冮冶在中然房地产开发的丽都国际小区全额购买了G8栋1单元2502室的房屋一处,中然房地产承诺该房屋在2009年年底入户,但直到2013年12月4日冮冶才入户。中然房地产在没有经过冮冶允许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抵押到银行进行贷款,冮冶在2014年10月初知道此事后,与中然房地产多次进行协商,中然房地产赔偿了冮冶6万元现金并承诺在一个月内撤销抵押,如不解除抵押双倍赔偿冮冶(即12万元),至2015年10月份,中然房地产依然没有解除抵押,故冮冶诉至法院请求:1、将房屋撤销抵押,并将产权登记在冮冶名下;2、请求中然房地产赔偿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然房地产辩称:诉争房屋已经于2014年12月18日解除抵押,并正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所以2015年10月查询时房源状态为抵押的原因是阿城区房地局于2015年9月对阿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联机备案的系统升级,由于新、旧系统对接存在技术漏洞,导致该套房源本在旧系统中的待售状态,在升级到新系统时状态被错误的显示为抵押。中然房地产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完成了将冮冶房产解除抵押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双方约定的赔偿情形没有出现,故冮冶请求赔偿12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冮冶、中然房地产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冮冶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冮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冮冶身份。证据A2、承诺书一份,拟证明中然房地产承认涉案房屋已抵押,给予冮冶6万元赔偿金,并承诺11月25日至12月25日期间解除抵押,否则双倍赔偿。证据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拟证明2015年9月11日中然房地产职员黄保忠因与许金凤因房产联机备案一事发生纠纷,被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证据A4、丽都国际商品房认购书,拟证明冮冶于2013年12月4日认购丽都国际小区G51单元25层2号后中然房地产将该房换为G81单元2502室,面积131.98平米,房屋总价款40多万。中然房地产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B1、2014年12月18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向阿城区房地局出具的同意办理解押手续的函、2014年12月23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向阿城区房地局出具的关于丽都国际项目办理解押手续问题的函、2015年11月1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出具的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产事业管理局接收司法查询处理单,拟证明中然房地产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2014年12月18日已经向阿城房地局提供了解除冮冶房产抵押的手续,并且冮冶的房产抵押已经解除,该套房产的房屋状态为待售(涉案房屋为丽都国际G8栋1单元2502室)。证据B2、2015年11月11日阿城区人民法院阿城房地局信息中心科员王志强的调查笔录,拟证明1.中然房地产于2014年12月18日已经向阿城房地局提交了解除丽都国际G8栋1单元2502室房产的抵押手续。2.阿城房地局于2014年12月18日接收到被告提交的材料当日就立即对原告房产进行了解押,并解押完毕。3.2015年10月份查询其房源为抵押状态的原因是由于阿城房地局老系统升级,数据在新系统中被错误覆盖,导致查询时房源状态为抵押状态,截止2015年11月11日,该房屋房源状态已经纠正完毕,事实上冮冶的房源状态于2014年12月18日已经为待售状态,抵押已解除。中然房地产对冮冶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A1无异议;证据A2真实性无异议,冮冶已收取因为抵押而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中然房地产于双方约定的时间即2014年12月18日已将涉案房屋解除了抵押;证据A3真实性无异议,但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原告所证明的问题;证据A4因提供的复印件,不予质证。冮冶对中然房地产举示的证据认为:证据B1有异议,到2015年8月份涉案房屋现在一直属于抵押状态;证据B2有异议,不属实,冮冶也申请了法院调查,查询时是抵押状态。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A1、A2、A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A4为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1、B2为本院调取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无法证明预证事实,故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冮冶在中然房地产开发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丽都国际小区购买了G8栋2502室房屋一处,并于2013年12月入户。中然房地产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办理了抵押,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冮冶在2014年10月知晓此事后与中然房地产进行了协商,中然房地产为冮冶出具了承诺书,赔偿给冮冶6万元,并承诺在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5日之间将该房屋的抵押解除,如不能解除抵押双倍赔偿。本院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分别于2015年10月23日及2015年11月11日对哈尔滨市阿城区丽都国际小区G8栋2502室房屋现状进行了查询,2015年10月23日查询结果为抵押,2015年11月11日查询结果为待售。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做出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具有法律效力。中然房地产辩称,因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房地局新老系统升级错误,导致该套房源本在旧系统中的待售状态,在升级到新系统时状态被错误的显示为抵押,中然房地产已经于2014年12月18日即对哈尔滨市阿城区丽都国际小区G8栋2502室房屋进行了解除抵押,但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具体解除抵押的时间。故本案中,中然房地产自愿对冮冶做出的承诺书当然有效,中然房地产应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对冮冶履行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冮冶赔偿金12万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冮冶已预交,给付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彦东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李宝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欣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