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孙百军。被执行人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祥瑞里底商2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百军申请执行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唐执三字第913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