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化宝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域福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化宝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域福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西域福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飞助理
审判员 杨志国助理
审判员 艾 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