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执字第01325号

黄跃与郑锦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跃,郑锦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325号申请执行人黄跃,居民。被执行人郑锦年,居民。申请执行人黄跃与被执行人郑锦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高民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郑锦年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黄跃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00元,由被执行人郑锦年负担。因被执行人郑锦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锦年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郑锦年无银行存款,亦无房屋产权、机动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家中除生活必需的住房外,无其他财��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跃,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锦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高民初字第0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