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高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水宜家苑10栋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高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