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邹凤春,女,汉族,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闫辽萨,地址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陶烁昱,地址大庆市龙凤区。邹凤春与闫辽萨、陶烁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3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辽萨、陶烁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凤春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辽萨、陶烁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凤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闫辽萨、陶烁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凤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江平
审 判 员 李惠群
代理
审判员 巩明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