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符兆赏。被执行人张忠义。申请执行人符兆赏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张忠义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