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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776号

符兆赏与张忠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符兆赏,张忠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符兆赏。被执行人张忠义。申请执行人符兆赏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张忠义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