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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73号

申请执行人罗林新与被执行人秦清兵、邹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林新,秦清兵,邹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罗林新。被执行人秦清兵。被执行人邹燕。申请人罗林新与被申请人秦清兵、邹燕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林新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5年7月19日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的义务。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义务,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与被执行人的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掇刀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饶 锋

代理

审判员  刘振中

人民陪审员  艾宏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官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