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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177号

正阳大力饲料有限公司与正阳县粮食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阳县粮食局,正阳大力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阳县粮食局。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正阳大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庭富,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正阳县粮食局与被上诉人正阳大力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饲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力饲料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正阳县粮食局补偿大力饲料公司新增资产价值120万元,并赔偿大力饲料公司经济损失307万元。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驻民三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正阳县粮食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粮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川、大力饲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庭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三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正阳县粮食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建祖

代理

审判员  孙艳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士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