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阳县粮食局。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正阳大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庭富,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正阳县粮食局与被上诉人正阳大力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饲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力饲料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正阳县粮食局补偿大力饲料公司新增资产价值120万元,并赔偿大力饲料公司经济损失307万元。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驻民三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正阳县粮食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粮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川、大力饲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庭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三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正阳县粮食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建祖
代理
审判员 孙艳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士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