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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258号

申请人刘汝求、陈连青与被执行人陈俊先、范丽萍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汝求,陈连青,陈俊先,范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刘汝求,男,193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陈连青,女,194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陈俊先,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范丽萍,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刘汝求、陈连青与被执行人陈俊先、范丽萍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处房产,但均已被我院另案保全,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凯峰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君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