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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56号之二

北京润博怡景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高新区松鼠健身俱乐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润博怡景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高新区松鼠健身俱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56号之二申请人北京润博怡景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法定代表人高玉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市高新区松鼠健身俱乐部,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美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北京润博怡景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高新区松鼠健身俱乐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北京润博怡景高尔夫球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保定市高新区松鼠健身俱乐部银行存款523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