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1215-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中路433号国际城。法定代表人张青亮,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衡水华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沼村北。法定代表人郝玉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审理中以(2014)衡桃沼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存于桃城区人民法院的款500000元。2015年12月1日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冻结了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从本院支取的该款50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桃沼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维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宝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