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唐执三字899号申请人朱振兴。被执行人第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军锋,该公司经理。朱振兴申请执行第四方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曹民初字第2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曹民初字第245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