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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76-1号

张强与孙风军、张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强,孙风军,张朝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76-1号原告张强。被告孙风军。被告张朝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孙风军、被告张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孙风军已于2015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少军

审 判 员  赵双志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