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76-1号原告张强。被告孙风军。被告张朝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孙风军、被告张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孙风军已于2015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少军
审 判 员 赵双志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