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3331号
原告:潘玉琴,女,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许坤玉,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琴诉被告许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琴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玉琴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