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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3331号

潘玉琴与许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玉琴,许坤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3331号

原告:潘玉琴,女,汉族,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许坤玉,女,汉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琴诉被告许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琴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玉琴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