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7号申请人河北华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玲玲,经理。被执行人齐占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齐占兵与申请人河北华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21号民判决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汉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颉永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